经济经营者的义务相关的重要的调整如下:
(a)就RED以及相应的瑞士条款所规定的义务而言,仅需注明名称即可,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以及联系在欧盟或瑞士境内的制造商的邮政地址。如果制造商不是在欧盟或瑞士境内设立的,则应注明名称、注册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联系在欧盟或瑞士境内的进口商的邮政地址;
(b)为履行RED中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瑞士规定,在欧盟或瑞士境内设立的制造商在无线电设备安装后将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保存10年就足够了已经在欧盟或瑞士投放市场。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或瑞士境内成立,在欧盟或瑞士境内设立的进口商应保留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供市场监督机构使用,并确保技术文件可在无线电发射后10年内根据要求提供给这些当局设备已在欧盟或瑞士投放市场;
(c)就RED以及相应的瑞士规定而言,由在欧盟或瑞士境内设立的制造商履行此类义务就足够了,或者,如果制造商不是在欧盟或瑞士的,由在欧洲联盟或瑞士境内设立的进口商负责。
(d)制造商应确保无线电设备的构造应确保其能够在至少一个成员国或瑞士运行,而不违反无线电频谱使用的适用要求。如果对投入使用或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有限制,包装上的信息应说明瑞士、成员国或其内地理区域存在的限制。
RED适用于投放市场的无线电设备,然后适用于任何后续操作,这些操作构成在到达终用户之直可用。当产品在欧盟市场上上市时,它就被投放到市场上。投放市场是指每一种单的产品,而不是一种类型的产品,以及它是作为一个单的单元生产还是以系列生产的。
无线电设备应符合投放市场时的法律要求。
在一些成员国,可能存在无线电设备投入使用的限制。如果所有成员国都对设备的使用实行了限制,制造商有义务不将设备投放市场。
如果无线电设备是为自用而建造的,或是由第三国的消费者在该国实际存在时购买的,并由该消费者带到欧盟供该人个人使用,则该设备不被视为投放市场。有关上市和上市的详细信息,。
投入使用
成员国应允许无线电设备投入使用和使用,前提是无线电设备在正确安装、维护和用于其预期用途时符合RED。尽管有上述规定,成员国可出于与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避免有害干扰、避免电磁干扰或公众健康有关的原因,对无线电设备的投入使用和/或使用施加限制。(红色第7条)。
关于展销会上无线电设备的特别措施等,如果产品在交易会、展览会或演示会上在受控条件下展示或操作,则不认为投放市场。
无线电设备
什么是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设备定义为为了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而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或配备天线等附件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故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以进行无线电通信和/或无线电测定;
“无线电通信”一词在RED第2.1(2)条中定义为通过无线电波进行的通信。
“无线电测定”一词在《红色公约》第2.1(3)条中被定义为通过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来确定物体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无线电波”一词在《红色公约》第2.1(4)条中定义为频率低于3000千兆赫的电磁波,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空间传播。
根据RED第2.2条,可通过实施法案来确定某些类别的电气或电子产品是否符合无线电产品的定义。因此,下文所述的例子不影响或影响第2.2条规定的未来实施法。如果通过了一项执行法,将相应地审查这些实例。
LVD的范围和目标从之前的2006/95/EC指令到新的LVD(2014/35/EU)保持不变,以确保其适用的电气设备在欧盟内自由移动。因此,LVD规定了统一的要求和程序,以确定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的合规性,即欧盟制造的电气设备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新的或二手的电气设备。
LVD是一个“完全”协调指令,因为它取代了相关领域的现有国家立法:电气设备只有在符合指令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另一方面,成员国不得妨碍LVD范围内合格设备的自由流通或销售。
LVD对在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特定义务,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分销商。
LVD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供应产品,无论销售技术如何,计划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因此,它还包括远程销售和通过电子手段(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进行销售。有关进一步指导,请参阅“欧盟产品规则实施‘蓝色指南’“产品覆盖率”。
CE包含在组件
一般来说,LVD的范围包括拟并入其他设备中的电气设备和未合并直接使用的设备。 然而,某些类型的电气装置,其设计和制造是为了用作与其他电气设备相结合的基本部件,因此它们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将它们集成到终产品中以及终产品的总体特性。这些基本部件包括电子部件和某些其他部件。 考虑到LVD的目标,这些基本部件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在考虑到它们是如何被合并和无法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评估的,那么它们就不在LVD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除非其他要求CE标志的欧盟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使用CE标志。 然而,拟并入其他设备并可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电气部件,如变压器和电动机,则由LVD涵盖,且进行CE标记。
应注意的是,不应误解基本部件的排除范围,并将其扩展到灯具、起动器、保险丝、家用开关、电气装置元件等,即使它们经常与其他电气设备一起使用,并且正确安装以实现其有用功能,它们本身也应被视为LVD意义上的电气设备。
将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强制性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下列条件: -按照欧盟普遍接受的原则建造,构成与安全事项有关的良好工程实践。这意味着电气设备按照的技术进行设计和制造。 -设计和建造符合LVD附件I所示安全目标的主要要素。这些是强制性的安全规定,电气设备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并在欧盟享有行动自由(第3条和第4条)。因此,与电气设备安全相关的任何国家标准或国家规范均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一定是将其投放欧盟市场的条件。欧洲联盟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国家规则中规范的非强制性性质。 -当按照制造商的预期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电气设备不得对人身、家畜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也不得对财产造成损害。 LVD的附录I规定了安全目标,这些目标代表了电气设备满足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