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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编制SDS
附录II第0.2.3点规定:
“安全数据表应由一名称职人员编制,该人员应考虑在已知的范围内,考虑用户受众的具体需求和知识。
物质和混合物供应商应确保这些合格人员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包括进修培训。”
合格人员的定义
本条例未对“称职人员”作出具体定义。但是
在本文中,可以有效地定义为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组合)–或
一组人的协调人-由于他们的培训而拥有或拥有经验以及继续教育,有足够的知识来汇编各章节SDS或整个SDS的。
SDS供应商可将此功能委托给其员工或第三方。
由一名称职人员提供全部知识。
据了解,一个人很少在所有领域拥有广泛的知识被SDS覆盖。因此,有必要依赖额外的 内部或外部的能力。称职人员应确保SDS的一致性,尤其是当他是一群人的协调人时。 合格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指出(从上面引述的案文)物质和混合物的供应商有一项具体责任,以确保合格人员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和进修培训。在REACH法规中没有具体的指示 合格人员应接受的培训,或参加特殊课程或通过正式考试。然而,参加这些课程和任何考试和认证可能有助于证明所需的能力。对这些人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在内部或外部进行。它是建议在公司内部记录编制和更新SDS的组织流程,例如通过内部指南或操作程序。
需要保存SDS及其修正案的记录
REACH第36(1)条句要求:“1。各制造商、进口商、下游用户和经销商应在其后一次制造、进口、供应或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后的至少10年内,收集并保存其在本法规下履行职责所需的所有信息。”。 本文中未提及要求供应链中的参与者在任何特定时期内保留SDS和/或其过时版本的副本。SDS的供应商和潜在的接收者都应将这些文件视为“履行其在本法规下的职责所需的信息”的一部分,该信息应至少保留10年。编制SDS所用的信息本身可能构成履行REACH规定职责所需的信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被要求立于SDS内容进行保存。在任何情况下,SDS和其他信息的持有者都可以决定为产品保留这些信息 责任和其他法律要求,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法规,将此信息保存10年以上可能被认为是适当的(例如,对于具有慢性影响的产品)。
提供SDS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REACH第31(8)条,“安全数据表应在物质或混合物供应之日前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免费提供。”因此,安全数据表可以书面形式提供,例如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提供。但应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一词应被理解为供应商实际交付SDS(以及所有要求的)的积极义务更新)而不仅仅是被动地让它可用,例如在因特网上或通过按要求交付它来反应性地提供。因此,ECHA由国家执法代表组成的论坛同意,例如,只需发布SDS的副本(或一)仅在一个网站上不应被视为遵守了“提供”的义务。在电子“提供”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提供SDS(以及任何相应的暴露场景附件),其格式通常为因此,所有收件人都可以访问。相比之下,发送一封带有链接的电子邮件到一个需要找到SDS(或新更新的SDS)并从该网站下载的电子邮件是不可接受的。当特定链接直接指向 SDS(或更新的SDS)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且需要应用的条件在将来允许这样做(特别是作为处理越来越多的附加暴露场景的一种手段)。 一旦将物质或混合物交付给特定接收者而提供了SDS,则无需再向同一接收者提供SDS的副本,除非SDS被修改。
提供SDS的语言
根据REACH第31(5)条,“安全数据表应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语言提供,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应注意的是,受援国成员国(MS)应另行规定——例如,制造MS中存在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不同的MS中存在豁免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即使MS另有规定,也可能希望始终以该国语言提供SDS(可能另外提供)。应注意到,某些成员国要求SDS以附加的MS语言提供(其中MS,如果有一种以上的语言)17。 还应注意的是,由于所附的暴露情景被视为SDS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其翻译要求与SDS本身相同,即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语言提供,除非有关受援国另有规定。强调的是,在SDS第2节中,可以使用危险类别的完整措辞或“危险类别和类别代码”(列在CLP附件VI的表1.1中,出现在CLP附件VI的表3.1和CLP附件VII的表3.1中)18。如果使用完整的措辞,则需要使用SDS的语言。如果使用危险等级和类别代码,则每个危险等级的缩写不得翻译(这些是基于[缩写]英语单词的立于语言的代码,但不是“英语文本”)。因此,保持CLP附件六中给出的代码。如果使用代码、其他缩写或首字母缩略词,则在SDS第16节中用SDS语言给出其全文和解释。 例如,对于易燃物质,如果危险类别和类别代码火焰液体.1“(对应于易燃液体,1类),不得翻译。但是,与该代码相对应的全文以SDS的语言给出,即 第16条。还应注意的是,根据2014年3月14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事先知情同意(PIC)条例》第17(4)条的规定,对于需要SDS的物质(以附件II的格式),根据同一条例第17(3)条:“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上的信息应尽可能以正式语文或一种或多种主要语文提供,目的地国或预期使用地区的“即在这种情况下,提供SDS的语言可能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非任何欧盟成员国语言的语言。
本节需要添加主要成分的化学标识符(第1.1节中的信息)。 第xx/xx号法规的更新增加了本节的要求,说明了比浓度限值(SLC)、增殖因子(M-因子)和急性毒性评估值(ATE)(如有)。附件二规定,该信息应在第3.1节而不是第2.1节中提供。尽管这些值是分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们可以被视为确定含有所述物质混合物的正确分类的工具。 注意,不要求单给出物质中杂质的分类(或危险指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适用于混合物成分)等(与下文法律文本第3.2.3点所涵盖的混合物情况相反),因为这些已经在根据REACH注册/CLP通知的物质分类。
详细内容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chemical product and company identification)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2 成分/组成信息(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3 危险性概述(haxards summarizing)
简要概述本化学品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害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4 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
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5 消防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
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适合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6 泄露应急处理(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指化学品泄露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7 操作处置与储存(handling and storage)
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包括:
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9 理化特性(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
11 毒理学资料(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提供化学品的毒理学信息,包括:不同接触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D50)、刺激性、致敏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12 生态学资料(ecological information)
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D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
13 废弃处置(disposal)
是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
14 运输信息(transport information)
主要是指国内、国际化学品包装、运输的要求及运输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包括:危险货物编号、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包装方法、UN编号及运输注意事项等。
15 法规信息(regulatory information)
主要是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款和标准。
16 其他信息(other information)
主要提供其他对安全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括:参考文献、填表时间、填表部门、数据审核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