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UL认证,CPC认证,加州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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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Product来源:深圳市联认检测有限公司时间:2024-05-04 [举报]
LVD的范围和目标从之前的2006/95/EC指令到新的LVD(2014/35/EU)保持不变,以确保其适用的电气设备在欧盟内自由移动。因此,LVD规定了统一的要求和程序,以确定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的合规性,即欧盟制造的电气设备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新的或二手的电气设备。
LVD是一个“完全”协调指令,因为它取代了相关领域的现有国家立法:电气设备只有在符合指令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投放市场,另一方面,成员国不得妨碍LVD范围内合格设备的自由流通或销售。
LVD对在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特定义务,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分销商。
LVD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供应产品,无论销售技术如何,计划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因此,它还包括远程销售和通过电子手段(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进行销售。有关进一步指导,请参阅“欧盟产品规则实施‘蓝色指南’“产品覆盖率”。
将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强制性安全要求
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设备的下列条件: -按照欧盟普遍接受的原则建造,构成与安全事项有关的良好工程实践。这意味着电气设备按照的技术进行设计和制造。 -设计和建造符合LVD附件I所示安全目标的主要要素。这些是强制性的安全规定,电气设备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并在欧盟享有行动自由(第3条和第4条)。因此,与电气设备安全相关的任何国家标准或国家规范均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一定是将其投放欧盟市场的条件。欧洲联盟法院的裁决确认了国家规则中规范的非强制性性质。 -当按照制造商的预期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电气设备不得对人身、家畜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也不得对财产造成损害。 LVD的附录I规定了安全目标,这些目标代表了电气设备满足的基本要求。
认证所需的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B:EC 型式试验(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C:符合型式(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D:生产质量(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产品质量(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F:产品验证(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G:单元验证(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H:全面质量(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自我声明模式或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参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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